日前,河北肃宁一消费者李某以“地砖存在问题,且未达到某陶瓷店介绍的使用效果”为由,将当地某陶瓷店起诉至法院。根据案情,三年前,李某到该陶瓷店购买一款新型加热地板砖,但在使用过程中,部分地板砖不能加热。与该陶瓷店多次沟通协商未果,李某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该店退还货款损失共计20000元。
该店认为自己只是分销商,便将河北沧州地区总经销商及江苏某公司追加为该案件的共同被告。后经调解,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河北肃宁某陶瓷店、江苏某公司共同补偿原告6500元,某陶瓷店免除原告未付的2185元瓷砖款项,为了表示调解诚意,江苏某公司自愿给付原告13片发热瓷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