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严禁开展涉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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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2-10-25 11:07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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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前海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严禁开展涉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业务的通知。通知提出,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严格遵守《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及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开展涉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业务。各融资租赁公司应切实履行风险管理主体责任,全面开展涉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业务自查工作,彻底摸清相关业务存量及其风险情况。下一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将持续强化监管,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并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各融资租赁公司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新增隐性债务的情况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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