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的期货公司无需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资管业务资格,可以继续正常展业。二、通过在协会进行业务登记取得资产管理业务准入、且以公司形式展业的期货公司,应自《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生效之日起,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资管业务资格。三、通过在协会进行业务登记取得资产管理业务准入、且以子公司形式展业的期货公司,应自《办法》生效之日起,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资管业务资格。四、自《办法》生效之日起,协会将不再接受期货公司新提交的资产管理业务登记备案申请。五、在《办法》生效之日起的48个月内,对于尚未在中国证监会完成资产管理业务核准的期货经营机构,协会仍将依据《备案规则》对其符合持续展业要求的情况开展自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