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成立后,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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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3-03-24 12:00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陶瓷商机区域: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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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印发《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提出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成立后,举办者、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抽逃出资,不得通过拆借资金、无偿使用等方式占用、挪用机构资金、资产。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成立后,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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